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除对混凝土主体施工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外,《规定》还涉及以下重点: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工程款等款项
(一)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二)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三)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四)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七)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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